*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
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京计财字〔1996〕第1076号
京财建〔1996〕251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并将申报材料于1月20日前报市计委、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