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等
单位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
销售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 京财商〔1996〕2437号)
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还原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帐面成本
我市国家专储粮库存帐面成本是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帐面成本,请按规定还原回调整前的帐面成本。
二、地方储备粮食不调整帐面成本
经研究决定,我市地方储备粮食这次暂不调整帐面成本,仍按目前库存结算价核算库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