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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投入资本折合会计处理问题
  1996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6〕87号),财政部就《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规定如下:
  1.对于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的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对于相应的资产帐户,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3.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就因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时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各方投资入帐面实收资本与合同规定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加以说明。不论帐面实收资本反映的比例如何,企业的分配与清算均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为依据。
  (二)关于财政登记及财政年检
  1996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6〕1213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已经成立并已纳入财政管理和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办理财政登记。
  从1997年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制度,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三)关于企业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员范围问题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应按中国籍员工人数,包括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等(不含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提取消费基金补贴,并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缴财政。
  凡国家及北京市经贸委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达到标准的,或在有效期限内,可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四)关于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待业保险金、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中方职工及退休人员大病医疗统筹等问题的处理,仍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合(1995)2350号《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审1995年度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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