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度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说明书必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新效益指标的内容和计算要求,运用企业报表数据进行全面计算并加文字说明,全面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情况、企业运用全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获利情况、企业负债情况、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等。同时还要说明外汇收支平衡状况,本年度全年核算方法有无变更和缴纳税费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在报送199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必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以《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对企业1996年会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特别应将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制度规定不符合的情况作明确说明,并应阐述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997年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已投产营业企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将书面通知企业、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反财经制度和未按规定上缴税费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三、会计决算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报送时间
各企业应将1996年度会计决算于1997年4月30日前报至向其颁发财政登记证的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应于1997年5月25日前将汇总和分户报表软盘、汇总报表、汇总报表说明报北京市财政局合资处。
(二)具体要求
1.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除“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可以元为单位外,其他报表均以千元为单位,并保留整数。
2.各企业应按所属行业报表的填制要求填报。应做到报表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楚、表与表之间的对应关系相符、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3.企业会计决算除报送财政部门外、还应报送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投资方以及原审批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