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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
 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京财合〔1996〕228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1996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就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严格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二、会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上报的1996年度会计决算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一)会计报表
  各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按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相应的会计决算报表。
  1.工业企业需报送8张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表。
  2.房地产开发、商品流通、租赁、农业、交通、建筑、施工、旅游、服务行业企业需报送6张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3.筹建期企业需报送3张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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