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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
 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 京财建〔1996〕2080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6〕621号《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三、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应在企业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共同完成。修改完善后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最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投产经营前报送财政机关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后6个月。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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