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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监狱、
 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京地税企〔1996〕550号
 京财农〔1996〕25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一、认证、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2.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3.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证:
  1.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3.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4.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认证、年检的工作程序:
  1.在1997年1月15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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