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
(1996年11月4日 京财综〔1996〕2073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财综字(1996)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