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
 (1996年11月4日 京财综〔1996〕2073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财综字(1996)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