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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
 (1996年7月29日 京财综〔1996〕1840号)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9号令《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1993年10号令《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出租汽车、旅游车丢失、破损需要补领运营证件标志的和不交纳管理费单位领取运营证件的可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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