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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8月8日 京财(房)字〔1996〕第314号
京财综〔1996〕1238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调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材〔1996〕1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节能墙改办调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收费标准,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建筑平方米由9元调为14元;工业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建筑平方米由6元调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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