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
 (1996年10月28日 京财综〔1996〕2218号)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外短期技术培训’收费项目单独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收费收入应执行京财工(1991)18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