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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治安备案表格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治安备案表格工本费的复函
 (1996年6月9日 京财综〔1996〕2132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收取出租汽车治安备案表格工本费立项手续的函”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同意你局对办理出租汽车治安备案登记和变更备案登记的出租汽车公司收取证、卡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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