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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
 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 京财税〔1996〕224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4)第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的通知》的精神。鉴于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在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1996年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所返还的金额全部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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