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一、1993年10月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新调整的生活待遇
  (一)调整离休干部公勤费和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离休干部的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从1995年7月起,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198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岁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7月1日起发给护理费;此后年龄满70岁的,从满70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享受护理费的范围,除〔1995〕后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外,其他的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规定的条件执行。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
  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护理费标准,从1995年7月起,按照〔1995〕后财字第198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执行。
  (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老干部增加离休费(工资)的通知》(〔1995〕政干字第49号)规定执行(见附件2)。
  (三)在西藏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龄工资。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西藏驻军军龄工资标准的批复》(〔1994〕后财字第633号)规定执行(见附件3)。军龄工资每年4元。原在西藏工作、回内地安置的,按安置地区军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在西藏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西藏驻军边远地区津贴的批复》(〔1994〕后财字第632号)规定执行,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休退休费为基数计发(见附件4)。
  在其他地区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在军队新的地区津贴制度未出台前,仍为1993年9月的离休退休费。
  二、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保留少数民族补贴。1993年9月30日前享受的补助补贴,除按照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归并和保留外,少数民族补贴予以保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