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从1994年起,每年6至9月发给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退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10元。
  七、探亲路费
  从1997年1月起,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政联字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的规定 
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志愿兵长大,现由其供养的其他亲属)的车船费,报销的时间一般应在第四年。
  八、丧葬费
  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九、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凡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统一按照1982年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十、经费开支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此次调整的各项待遇所需经费,1995年底前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决;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附: 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政联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会字第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经商得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