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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北京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2月14日 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104号
 京财社〔1996〕240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军退办,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公勤费
  离休干部公勤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从1995年7月起执行。
  二、护理费
  (一)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发给护理费。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从1995年7月1日起发给护理费;此后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二)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从1995年7月起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民政部等七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执行。
  三、少数民族补贴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保留少数民族补贴,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7.50元,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五、水电补贴
  (一)用水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军、师职8吨、团职以下5吨,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二)用电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正军职16度、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和志愿兵6度,从1997年1月起执行。
  六、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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