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劳动局等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 京劳险发〔1996〕430号
京财行〔1996〕239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