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等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等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 京劳险发〔1996〕430号
 京财行〔1996〕239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