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实施
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京民救字〔1996〕402号
京财社〔1996〕2361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城乡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京办发〔1996〕39号)精神,为完善本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1996年年底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
二、帮困对象
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领取帮困卡。
三、帮困卡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帮困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会同工会组织认定,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认定)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申请审批表;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对其中企业职工(包括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门确认后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由区、县民政局批准。
(二)对帮困对象每半年复审一次。家庭月人均收入(收入种类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政策为准)计算,以帮困对象申请、复审时上一个季度的家庭收入为依据。抚养、赡养关系的确定按《
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自此措施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领卡申请,对符合条件者,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
四、帮困卡领取办法
(一)帮困卡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有效,帮困对象凭户口簿和户主印章按户领取。
(二)复审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收回帮困卡。
(三)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帮困卡转迁手续;迁出本市的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