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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失效]

  5.各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对所属各类集体企业户数进行清理。
  该阶段的工作原则上是在1996年11月份进行。
  (三)核实资金(登记产权)阶段
  1.集体企业依据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清出的各项问题,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研究处理,对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集体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结果,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12月份进行。
  (四)总结检查阶段
  1.各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汇总,在1997年1月15日前一式四份上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单位及各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各单位要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集体企业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各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起本单位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5.各单位根据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深入分析本单位的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景,提出分析报告。
  6.各单位及企业对本单位及本企业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做出完整的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市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地税局等单位共同组织。
  (一)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文件,由有关委办局联合会签,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级清产办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二)我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日常工作,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负责,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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