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 京财办〔1996〕2423号
京清办〔1996〕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1996〕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市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集体企业基础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战略方针,也有利于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