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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京财会〔1996〕189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对1994年印发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会计处。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方可正式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二、取证方式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或准备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待业求职的人员,具备高中(含高中、职高、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均可参加报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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