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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京人工〔1996〕431号
 京财行〔1996〕2245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干部(含综治办,下同)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只限于市、区、县委政法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二、津贴标准
  副市级:116元 正局级:105元
  副局级:100元 正处级: 95元
  副处级: 90元 正科级: 85元
  副科级: 80元 科 员: 72元
  办事员: 64元
  三、上述人员调出政法委机关后,津贴即行取消。在政法委机关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从本岗位离退休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四、199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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