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京科条字〔1996〕270号
 京财行〔1996〕2156号)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市属科研院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适应科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科技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依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和北京市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1.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减拨科学事业费的一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3.其它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应当遵循资金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坚持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定期回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周转金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主要支持科学事业费在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属科研单位,重点支持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