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京财行〔1996〕2508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第8号令《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以及财文字(1996)630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今后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及有关出台政策不再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挂钩,而是根据事业特点和单位经费自给率以及市财力水平确定。
各级事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预算法》,同时要贯彻
《规则》的有关精神,树立“收支统管”的观念,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的编报和执行程序。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要正确处理和协调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综合收支计划(单位年度预算)的编报关系,特别是对于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部计入单位的收入相应科目中,其支出必须按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