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第七条 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可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论证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请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规定提请审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转送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二)对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提请审查的,转送制定该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提请审查的,转送制定该规定的部门或者其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正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
  (三)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表明是否继续申请复议的。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之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