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倍支付,见附表(三)。
第十条 市辖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西宁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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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类别 │前三年平│补偿倍数│补偿金额│
│ │均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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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旱地 │ 600 │ 10 │ 6000 │
│ ├───┬───────────┼────┼────┼────┤
│ 耕地 │ │ 粮田 │ 1300 │ 10 │ 13000 │
│ │水浇地├───────────┼────┼────┼────┤
│ │ │ 菜地 │ 2700 │ 10 │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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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 │ 1300 │ 6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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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 │ 600 │ 4 │ 2400 │
├───────────────────┼────┼────┼────┤
│ 打谷场、晒场 │ 600 │ 2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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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 │ 600 │ 3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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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内空闲地 │ 600 │ 2 │ 1200 │
├───────────────────┼────┼────┼────┤
│ 四荒地 │ 600 │ 1 │ 600 │
├───────────────────┼────┼────┼────┤
│ 乡镇企业用地 │ 600 │ 6 │ 3600 │
├───────────────────┼────┼────┼────┤
│ 收回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 │ 600 │ 3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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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人均耕地1亩以上征│
│用耕地的补偿费倍数按8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