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6日
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滩地、堤防、闸口、渡口、泵站、码头(以下统称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船舶、码头,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河段、汉江河段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负责;其他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负责,接受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的指导。
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和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设在水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上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其改正;
(三)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报警和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对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