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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二)研究、发展红豆杉产业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十三条 非法采伐红豆杉树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除没收采伐实物及非法所得外,在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擅自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采挖红豆杉苗木、树根及剔剥树皮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除没收采伐实物及非法所得外,在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非法运输、加工、贩卖、销售涉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原料及制品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除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外,在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天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人员在红豆杉资源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审批,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查处破坏红豆杉资源行为造成红豆杉资源遭受破坏的,视其破坏程度,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将其作为目标管理的主要考核内容,扣减当年目标管理奖,直至降职、撤职、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破坏红豆杉资源行为的村民(居民),不得享受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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