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所有红豆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工作。掌握林区动态,发现线索及时查处,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各种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红豆杉资源免遭侵害。
县属各天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巡逻管护工作,发现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行为,在及时制止,搞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保护红豆杉资源的进程。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及时取缔非法经营、加工、销售红豆杉制品的厂点、商店和宾馆。
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保护和发展红豆杉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保护和发展红豆杉资源的规划和措施,负责搞好本辖区内红豆杉资源保护和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偷砍盗剥红豆杉树枝、树叶、树皮,偷拉偷运红豆杉原料及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辖区内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召开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传达、贯彻红豆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不留死角,家喻户晓。辖区内发现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野生红豆杉资源,挖取红豆杉苗木、树根及剔剥其树皮。
因科研、教学及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进行挖取红豆杉苗木、树根及剔剥其树皮的,必须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批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加工、贩卖、销售涉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原料及制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地制宜,在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境内开展红豆杉资源的人工培植、科学研究,建立树木园或苗木基地,营造红豆杉林;合理开发、利用基人工培植的红豆杉资源。
人工培植、科学研究所需红豆杉枝条的采集、运输,必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严格审批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红豆杉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红豆杉资源的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