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县长 和良辉
2001年11月29日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县境内的红豆杉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豆杉资源,分为野生红豆杉资源和人工种植、培育红豆杉资源两种。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红豆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人发现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行为,都有义务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举报提供便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红豆杉资源保护责任书,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就所签订的红豆杉资源保护责任书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晋升和评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天保实施单位、乡镇林工站签订红豆杉资源保护责任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签订红豆杉资源保护责任书;村委会(居委会)应与辖区内的居民签订红豆杉资源保护责任书。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境内红豆杉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红豆杉资源的普查工作,掌握资源动态,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野生红豆杉资源的措施,编制红豆杉人工造林基地建设和发展红豆杉资源的规划。与各乡镇配合,教育管理好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队伍,负责协调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森林武警部队搞好林区稳定及路检路查。发现破坏红豆杉资源和非法贩运红豆杉资源及制品的,应坚决制止并将查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和赃物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