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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

  (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本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揭发、检举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得不到有效解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答复、复查信访事项、申请听证;
  (五)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按逐级上访的原则进行信访;
  (三)如实反映情况,依法提出申诉;
  (四)服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向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交办信访事项;
  (四)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处理信访事项;
  (五)调查信访事项,督促、指导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对本辖区、本系统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处置进行协调;
  (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并对有关情况给予通报;
  (八)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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