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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5日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专利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人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科学技术、财政、计划、经济贸易、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实施的,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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