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