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