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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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