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粤价〔2001〕27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尊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部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商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中准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省未下达收费标准前,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会同级税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制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