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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
 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业经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掩膜、封装、测试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须经市经委会同市计委、科技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除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2005年前投资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市财政可以提供1-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政府按其投资注册资金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政府的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议价转让退出。
  第六条 政府将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和有重点地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研发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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