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1.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审批、审核事项的审批时限为15-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3.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省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4.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省监察厅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5.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质询。
四、组织实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处理、抓紧完善、加强监督的方法进行。
(一)实施方案的制订
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省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所确定的改革原则和内容,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提出具体的衔接意见和办法。
(二)实施方案的审查
成立由省计委、省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等单位联合组成的“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由省政府张思平副秘书长担任主任,省计委张军同志、省监察厅谢谷粱同志、省法制办林魏同志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对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与提出单位及相关部门协调并征求地方、企业意见后,报省政府审议决定。
(三)改革的范围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