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如财务、工资、用工、退休、集团消费和购置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
3.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4.除国家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外,其它的企业年检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之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它部门参检的办法。
5.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以及广告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备案制。
7.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属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权限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除特殊项目外,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调整完毕。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1.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
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实际,制定定价目录,并实行严格管理。对其中涉及面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审核成本,科学合理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市场自我调节,政府根据需要只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制定市场指导价或参考价,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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