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凡是可以由市场机制调节、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可以由中介机构管好的事项,应取消政府行政审批管理。
(二)坚持依法调整、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审批依据的不同,取消审批事项或调整审批方式: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行政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项,按立法程序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取消或调整审批方式;对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除确有必需保留的外,一律予以取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坚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的原则。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事项,对确需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1.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除少数特殊、垄断性行业仍需采取审批或审核制外,其余一律采取核准制办法进行管理;省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它一律取消。
3.改变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的管理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