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依据《拆迁条例》和本规定,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报告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就拆迁估价的依据、估价方法的选用、估价的结果产生等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
  第十四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免费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超过4%的,采用原评估结果,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两次评估结果相差幅度超过4%的,拆迁人可以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听取双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裁定评估结果有误的评估机构,应退回评估费用或不得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条例》十三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货币补偿金的给付期限。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拆迁范围确定前,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公告的拆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并重新申领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审批条件,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不得按照改变用途后的房屋进行补偿。
  拆迁范围确定前,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改变,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公告的拆迁期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关系以《房屋租赁证》载明的为准。拆迁范围确定前,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应当在公告的拆迁期内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租赁房屋,原租赁关系中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继续原租赁关系达成一致,以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被拆迁人其他的房屋向承租人出租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并向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