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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失效]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间;
  (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的面积,所需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预计所需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
  (五)拆迁范围内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发生转让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对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能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受让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第七条 获得房屋拆迁许可实施自行拆迁的项目,除简易、临时性房屋和一层房屋外,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委托拆迁单位拆迁的,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拆迁条例》十二条禁止的事项。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就该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
  第十条 拆除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给予补偿:
  补偿价格=临时建筑乘余年限÷临时建筑批准年限×临时建筑工程造价
  临时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为准。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也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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