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设区的市火车站;中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二)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大型以上矿山、企业;中型以上城市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
(三)坚硬场地高度达到80米和中软场地高度达到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国家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