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 《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g 竞头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觉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期土地出让金。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五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买人签发《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9)签订《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最低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最低交易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二条(3)、(4)项情形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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