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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人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土地出让收人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最低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 受让申请书;
  b 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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