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度建设
(二十四)完善投资信息发布体系。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政府定期编制和发布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和引资政策,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建立政府公共刊物专售中心,方便各类投资者了解政府投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五)完善公用事业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对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特点的经营性行业的宏观监控,对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城市通信等管道设施及公交线路实行专营权制度。通过制订具有约束力的专营权条例,对专营行业运营主体的产生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等进行法律规范,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二十六)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不同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兼顾区的利益,凡属市跨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所受益的区在综合考虑其国土收入的基础上,明确投资比例,发挥区级政府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协调运作、共同发展。
(二十七)建立新型政府资助管理体制。进一步公开各类政府资助的种类、数量、申请方式、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对获得资助和补贴的项目实行跟踪评价制和项目审计制;改革部分政府专项资金、补贴的下达方式,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专家同行评议评审制、项目协调人制和全成本核算制,使政府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的投入更具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十八)加强对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政策指导与监控。在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专业投资公司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类公司一般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也要按产权比重确定相应的担保数额。及时监控大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
(二十九)加快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和建设责任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政府投资项目,引入公众参与和专家评议制度,同时征询政府法律顾问和大型投资顾问机构的意见,避免行政诉讼或投资失误,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避免仓促上马。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决策和实施承担责任。
(三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期中(含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建设资金使用)、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