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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六)进一步发挥我市商业银行的信贷优势。继续利用银企协调会等方式为重点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商业银行应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独立评估和决定贷款,承担贷款风险和责任。争取法院支持,加大对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打击企业逃废债务,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银行对企业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的积极性。
  (十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进一步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项目和“三高”农业的发展,扩大我市产业升级的资金来源。
  (十八)充分利用多种来源的国际贷款和资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广泛吸收国际金融市场的信贷资金,充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各国政府的低息贷款及国内外民间组织的资助。
  (十九)完善我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作用,为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各类民间信用担保公司,面向市场扩大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的险种;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商、税务、银行联网的信息共享体系,为各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提供条件。
  七、广泛采用新型融资方式
  (二十)充分采用BOT融资方式,为新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隧道、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通过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允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专营权,并享受经营收益,专营期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
  (二十一)积极推进TOT融资方式,通过转让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筹集资金。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政府将已建成的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设施)作价后转让给其他社会资本,政府以收回的投资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营权,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
  (二十二)努力探索ABS融资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信贷资产的再融资方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范围。政府支持有关企业、银行将有抵押的信用资产重组,以抵押资产的预期现金流为担保,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认真搞好我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鼓励企业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应收帐款等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探索。
  (二十三)广泛实行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积极促进企业与有关厂商、金融机构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以少量投资获得大中型设备的使用权,再通过分期付款(租)获取设备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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