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资本投资的主要领域。除涉及国家和地区安全的项目外,其他领域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要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全方位开放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使更多社会资本成为这两大领域新的投资主体。除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等已经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外,轨道交通、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也要实行投资开放政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商业化。
三、确立各类项目的投资主体
(六)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建筑工务局或有基建职能的部门承担项目建设责任。政府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教、科、文、卫、体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的投资,要逐步转向专业化运作和管理,克服以往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合一、缺乏内在投资约束机制的现象。基建任务较重的规划与国土资源、住宅、水务、交通、教育、公安、口岸等部门可继续保留必要的基建职能,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建设。政府其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如医院、图书馆、大型体育场馆等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建筑工务局负责组织建设。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功能和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工程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建成后,由使用单位运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建筑工务局和有基建职能的部门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责任人,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全面负责,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确立项目法人。原则上,政府今后不再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港口、电力、公交、燃气、供水、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科、文、卫、体中的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政府对已投资或新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授权市属三家资产经营公司、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新的专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上述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投资和运营责任。
(八)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实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民间资本和外资等社会资本出资建设的项目,无论新建、扩建和改建,均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企业内部要健全投资风险责任制度,完善投资监督约束机制。
四、加快培育新型投资和运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