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深府〔2001〕131号)
《深圳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筹措社会资金,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开放的要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以及中介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原则。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充分发挥市场对投融资活动的调节作用,实行政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自主投资、银行独立审贷;积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鼓励公平竞争,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二、合理界定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领域
(三)政府非经营性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非经营性投资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为主,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口岸以及高新技术研发、环境保护、市政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整治等领域。对于药品和粮食储备、与生态农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继续给予支持。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要用于启动重点片区的土地开发、主要路网、设立重点研发机构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此外,政府通过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体系、运用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基金,以及政府采购等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技改项目进行扶持。
(四)政府经营性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经营性投资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为目的,仅限于社会需要但民间资本和外资等社会资本不愿或无力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和需要政府以战略投资者角色支持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等领域。政府投资应逐步退出社会资本有投资意愿的上述领域,对金融、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和商贸、旅游等领域的重点骨干项目,鼓励其他经济成份投资参股,实现政府投资的放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