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11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划定基本农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